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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专升本民法考试重点——自然人的概述

03-19 08:30   来源:成人高考报名 学习交流群+ 加入 微信公众号+ 关注

  以下是济宁成考网为各位成考考生准备的山东专升本民法考试重点,祝愿各位考生可以在接下来的考试中超常发挥,逢考必过。

  一、自然人的概述

  (一)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、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

 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。

 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,也包括外国人、无国籍人。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“自然人”概念,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。《民法通则》采用了“公民(自然人)”概念。《民法通则》第8条规定,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,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、无国籍人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可以认为,在《民法通则》中,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。

  在民事活动中,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,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。

  (二)自然人的住所

  1.住所的概念

  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。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,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。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,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,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。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,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。

  2.住所的法律意义

  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,因此,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。

  (1)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。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,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。

  (2)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。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,须到一方,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,通常情况下,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。

  (3)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。

  (4)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、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。

  (5)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。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,法定继承,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。

  (6)在其他法律中,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。如在选举、纳税、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。

注: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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